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资产清查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五)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