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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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