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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国反垄发[2009]3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已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附件: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 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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