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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546号)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111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并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一、第3.01(a)款修改为:

  3.01 合资公司的投资双方为:

  (a)甲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甲方法定代表:

  姓名:张志忠

  职务:总经理

  国籍:中国

  二、第6.01款修改为:

  6.01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亿元人民币增加至8亿元人民币。

  三、第6.02(a)款、6.02(b)款修改为:

  6.02(a)甲方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增出资额为1.5亿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6.02(b)乙方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增出资额为1.5亿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乙方应根据出资当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报出的美元买卖中间价,以美元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

  四、第6.04(d)款修改为:

  6.04(d)如果董事会批准对注册资本增资,且该增资已由各方实际缴纳,但该增资的缴纳未按照各方在合资公司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进行,则对注册资本增资所给予的价值应按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如下文定义)确定。有关方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权将按以下公式予以调整,以反映每一方实际缴纳的出资价值:

  出资方出资后在合资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出资方出资前股权比例)+出资方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增资额)÷(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各方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增资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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