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9]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监办函〔2009〕73号)的部署,落实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食药监党〔2008〕8号)和
200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实际,就2009年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做好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分析其设立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国家局拟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初步意见。
(二)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对我系统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论证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对我系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四)各省级局要按照省级审改部门的要求,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二、配合做好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五)在取消、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我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六)各省级局要与省级审改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及时通报国家局编制我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进展情况。
三、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调查
(七)各省级局要调查掌握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是否依法委托审批,是否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实施审批,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