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承担检测和诊断工作实验室应具备相应资质,实验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的能力。
5.1.6 兽医机构应准确掌握当地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5.1.7 兽医机构应向禽类屠宰加工厂派驻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5.1.8 兽医机构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产活动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实施有效监管。
5.2 监管内容
5.2.1 对生物安全隔离区从业人员的监管
5.2.1.1 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资质;
5.2.1.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5.2.1.3 执业兽医及其资格。
5.2.2 对养禽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内容。
5.2.3 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可追溯管理等内容。
5.2.4 对流通运输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内容。
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条件及撤销和恢复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和评估。
2 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
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2.1 符合《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的规定;
2.2 按照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规定,商品肉禽未进行禽流感疫苗免疫;
2.3 有监测证据表明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没有发现禽流感感染。
3 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状态的撤销与恢复
3.1 生物安全隔离区内发生禽流感疫情,撤销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状态。
3.2 生物安全隔离区内发生禽流感疫情后,采取了扑杀政策和相应的消毒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病例扑杀后,有监测证据表明在过去至少3个月内没有发现禽流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