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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4.4.3.3 运输工具应在运输前后实施有效清洗、消毒。

  4.5 监测

  4.5.1 企业应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监测体系,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及缓冲区禽群实施有效监测。

  4.5.2 承担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断的实验室由兽医部门指定。

  4.5.3 应建立抽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分析等记录。

  4.6 应急反应和疫情报告

  4.6.1 当地兽医部门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企业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4.6.2 做好人员、物质、资金等应急储备,并进行应急反应演练。

  4.6.3 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4 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生物安全隔离区应按照应急反应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

  4.7 记录

  4.7.1 记录应能清楚证明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持续有效实施。

  4.7.2 养殖环节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及其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做好各项记录。

  4.7.3 屠宰加工环节应做好禽只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活禽运输车辆牌照、储存场所、产品去向等记录。

  4.7.4 兽医部门应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检查等记录。

  4.7.5 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4.8 内部审核与改进

  企业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计划、生物安全措施、标准操作程序、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养殖档案、记录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改进。

5 兽医机构监管



  5.1 基本要求

  5.1.1 兽医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

  5.1.2 兽医机构职能明确,应有充足的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5.1.3 兽医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制度,以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5.1.4 兽医机构监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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