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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4.4.1.8 人员管理

  --所有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有健康证明,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上岗;

  --工作人员应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4.4.1.9 环境管理

  --粪便和垫料应以封闭方式进行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污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4.4.1.10 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标准操作程序,至少包括:

  --环境风险管理程序;

  --易感动物、人员、车辆移动控制程序;

  --场区、禽舍清洁卫生与消毒程序;

  --人员、车辆、物品进场、进舍消毒程序;

  --免疫程序;

  --用药规定和程序;

  --禽群健康状况日常观察与记录;

  --怀疑发病禽群的诊断与控制程序;

  --灭鼠、杀虫、防鸟措施;

  --孵化场非受精蛋、死胚、终止胚,淘汰雏处理程序;

  --粪便、污水、死淘鸡等无害化处理程序等。

  4.4.2 屠宰加工厂

  4.4.2.1 屠宰加工厂应获得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实施以下措施:

  --质量检验;

  --清洗、消毒;

  --疑似疫病报告。

  4.4.2.2 屠宰加工厂应有实验室实施常规检测。

  4.4.2.3 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禽只应来自同一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养禽场。

  4.4.2.4 不得接受和屠宰运输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只。

  4.4.2.5 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6 供宰禽只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4.4.3 流通运输

  企业应对种禽场、养禽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不同生产单元间的流通运输实施有效的生物安全控制。

  4.4.3.1 根据有关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前确定雏禽、饲料、送宰商品禽等的运输路线,按指定路线进行运输;

  4.4.3.2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种蛋、雏禽和饲料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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