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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03号)


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尽快实现流感监测网络在地市级全面覆盖,掌握流感整体流行强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并处置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流感监测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天津市和平区卫生防病站等208家流感实验室为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增设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202家医院为全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上述单位要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6号附件1)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对上述省份新增网络单位的师资培训,同时尽快向新增网络实验室分发甲型H1N1流感检测试剂;要加强对现有和新增流感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指导和监管,做好监测方法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日常管理,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保障条件。

  四、各地在流感监测中如遇相关的技术问题可即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联 系 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燕、徐翠玲

  联系电话:010-63532193 (传真)

  邮  箱:gaoyan@cnic.org.cn ;xinlinxu@126.com

  附件: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及哨点医院名单

  一、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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