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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略)

  2.己二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己二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韩国

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

Rhodia Polyamide Co. Ltd.

6.0%

旭化成化学韩国

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

5.7%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16.7%

欧盟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S.P.A

11.3%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

11.3%

BASF SE

18.1%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30.3%

美国

首诺有限公司

Solutia Inc.

16.8%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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