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网上证券客户端在本地计算机储存客户账户、交易数据等重要信息,应提示客户,经客户确认后以加密方式存储。
第五章 网上证券服务端
第三十六条 网上证券服务端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等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互联网接入子系统、安全防护与监控子系统、应用服务子系统、身份认证子系统和后台隔离子系统。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登录时向客户显示预留的验证信息,帮助客户识别仿冒的网上证券信息系统,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仿冒的网上证券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或盗取用户账号、口令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证券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除输入账户名、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向客户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软硬件证书、动态口令等认证方式,确认网上交易客户的身份和登录的合法性,防止非法接入。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提供可靠的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机制,防止客户的授权被恶意提升或转授,防止客户使用未经授权的功能,防止客户进行访问未经授权的数据等非法访问活动。
第四十条 网上证券信息系统采用的认证授权和加密体系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机构的安全性测评,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抗攻击能力,并根据在网上开展证券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未经证券公司授权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交换,并具备经过认证后仅向授权的第三方指定地址发送信息的功能。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网上证券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稽核性,对网上交易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加解密应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实际控制的设备中进行,不得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对数据进行加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