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关于2009年在国土资源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国土资人函〔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国土资源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必须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行政管理人才。根据《国土资源部“十一五”人才规划》中制定的主要任务目标,经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京农业大学协商,决定2009年继续与三校联合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定向培养主修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经济、法律、规划)、公共事务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二、报考条件及招生人数
报考条件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或业务骨干),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2009年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收80名、南京农业大学招收200名。
三、学制、学位和学费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定向MPA教育学制一般为3年。前两年每年集中两次脱产学习,每次4周,第三年回原单位,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最后在学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所在学校颁发MPA硕士学位证书。学费三年共计3万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脱产学习的费用建议学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