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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失效]

  注: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

  附表3:
  2008年度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单位:万美元

地 区

2008年度指标

地 区

2008年度指标

上海

400000

云南

7687

北京

97100

湖北

4000

广东

79402

安徽

3500

天津

58260

陕西

3000

深圳

55300

黑龙江

2300

江苏

36809

四川

1700

厦门

26556

河北

1500

浙江

15900

湖南

1000

山东

15800

重庆

900

宁波

12400

海南

621

青岛

11634

甘肃

600

辽宁

10250

贵州

300

大连

9900

内蒙

120

福建

9500

总计

86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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