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在资质许可、设计审批、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及项目督查等工作中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应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费用,并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合同段,特别是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特种设备未检验合格的,坚决不准予开工。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 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安全惩戒制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对安全督查中受到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从业企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建设期发生过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应将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督查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对代建制项目法人,应依法暂停其代建新项目。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不得评优,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也应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反映。
六、 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特点和事故规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技术调查和原因认定等方面,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同时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要建立事故调查协商处理机制,必要时,可与综合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事故调查办法,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七、 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