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交质监发〔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二、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
交通建设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建设、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并支持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 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隐患监控预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国家和行业标准框架下,制定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为安全监管执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