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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

  (四)规范解读稿的发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税收宣传实行归口管理,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总局的文件及解读稿经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发布(同时抄送纳税服务司),各级税务机关及各媒体、网站均不得提前发布。
  (五)加强连续性解读。关于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很多疑问来自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文件执行过程中的舆情反馈,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继续对社会上和纳税人的有关疑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各级税务机关网站要对不同形式的答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文件解读系列,便于需求者随时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总局的解读稿。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补充解读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解读,涉及对总局文件规定内容的具体涵义进行解释的,应经总局相关司局确认。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准确进行解读。
  二、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
  (一)丰富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宣传栏目。进一步挖掘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中的积极作用。增加专栏、专稿、答问和在线访谈的频次,丰富其内容,立体宣传税法。各级税务机关的网站要形成联动,对在线访谈即时链接直播,对专栏和专稿要转载刊登,扩大影响。
  (二)税务报刊有关专栏专刊常态化。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等税务报刊的税法宣传功能,增加税法解读专栏和咨询问答,并实现常态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进行深度和追踪解读。
  (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强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以及中国政府网等中央媒体的联系,扩大税法宣传的覆盖面,增强税收文件解读和刊播的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地方主流媒体进行税法宣传。
  (四)积极开发利用新兴载体。随着新兴媒介的崛起,通过这些媒介扩大和深入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税法知识成为发展的趋势。可将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内容,制作成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在电视台、门户网站、移动媒体、楼宇媒体、手机短信平台、手机报等载体播放。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的各种载体播放全国性税法宣传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也要利用好纳税服务厅的播放平台,形成全国联动的税法宣传格局。
  (五)编发纳税人指南。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法和税收文件进行内容归类,按不同专题,比如扶持就业再就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等,或者按不同行业和对象或纳税人类别、规模等,分别编发纳税指南,通过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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