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核准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二),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
七、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
对于此类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时将严格审查,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八、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九、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十、有关企业在对外完成实质性工作以及项目必要前期工作后,应按照《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十一、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内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国内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为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不得向违规项目发放贷款。
十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境外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指导有关企业扎实开展对外投资工作,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和效益,有效维护对外投资秩序,促进我国对外投资稳步有序健康发展。
附件:一、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