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