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
《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