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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47号 2004年8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部《关于违规主体“境内机构”和违规行为“擅自以外汇作质押”如何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的“境内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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