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外币代兑机构资格一年以上;
(五)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
(六)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七)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
(八)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
(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软硬件条件;
(十)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需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相关场所及系统设施等的证明、管理及业务人员资质证明;
(四)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兑换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六)本外币现钞的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以及资金平补等的解决方案;
(七)向外汇局报送相关监管信息的工作制度;
(八)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汇局应在收到上述材料齐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不批准,需说明原因。外汇局审核时,应验收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条件,同一申请者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经营机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等手续后,按相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机构代码及标识码。
第八条 经营机构本地增设营业网点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应事前持以下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