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两高司法解释”)。
为配合
“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依据《
药品管理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国家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二、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
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