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统一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第十三条 工考办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为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人员办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鉴定方式及内容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由工考委审定教材和教学大纲,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采取闭卷方式。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六条 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考题,由工考委审定考核大纲和考核方案。初、中、高级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和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由现场操作和论文答辩两部分组成,其中,现场操作60分,论文答辩40分。
第十七条 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中,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下年度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或两项成绩均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需重新报名。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对鉴定合格者,经工考委审批后,由工考办按有关规定填制并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在申报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升级考核时,原《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工考办复核认定。
第二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持有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单位对其聘任的参考依据,也是出国劳务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凡聘任相应岗位职务的,持有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