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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工考办根据年度督导任务需要派遣质量督导员,并告知其督导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每次实施督导后,工考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鉴定考核费管理办法》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四条 工考办对质量督导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质量督导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质量督导员,终止聘任关系,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工考办定期组织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对申请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任职资格到期的质量督导员,由工考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并为其办理质量督导员证卡。

  第十六条 工考办负责建立质量督导员数据库,包括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质量督导活动和质量督导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3月30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17次扩大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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