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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一)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政策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采取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方式,激励他们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十几年来,这项政策使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受益,为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高技能人才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做出这一决策,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高技能人才自身的重要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三是高技能人才在整个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高技能人才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高技能人才能否取得应有社会地位,能否获得相应待遇,其价值能否得到认可,将直接关系到整个技能劳动者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根基。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新时期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的重视,有利于提升以高技能人才为代表的整个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激励广大技能劳动者走技能成才道路,不断壮大技能劳动者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能人才基础;有利于科学人才观在全社会的落实和践行,使全社会要像尊重高级专家那样尊重高技能人才,像重视高级专家的培养那样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像关心高级专家的成长那样关心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应当具备两项基本条件:第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第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同时,还需要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一项:一是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二是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六是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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