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
(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
(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 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
(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第四章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