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总结并确定不同经营技术模式的投入产出,确定造林、抚育、改造、更新等用工和资金定额,以及森林经营工作管理经费标准,为各级政府建立森林经营补贴制度和落实业务管理工作经费提供翔实依据。
(三) 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和《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1号)精神,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探索适应现代林业要求,符合不同试点地区林业发展实际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方法、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管理程序,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条件,以及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方法和制度。
(四) 探索森林经营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和资金补贴管理模式。根据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和本地林业实际情况,在保证森林经营成效的前提下,探索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年度资金补贴管理方式。
(五) 探索建立森林经营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建立森林经营成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估方法,建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经营年度计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兑现奖惩的依据。
(六) 积极推进与现代林业建设相适应的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林道密度、林木种苗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营林机械设备、森林经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森林经营的保障条件。
四、试点单位的选定
森林经营试点工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单位),以县(场、局)级为单位展开。每个省级单位选择1-4个县(场、局)级单位,全国共120个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名额分配见附件)。各地要按照我局分配的试点单位数量,抓紧组织筛选一批森林资源丰富、森林经营任务重,领导重视、森林经营基础工作扎实,森林类型、所有制结构有代表性,森林经营主体明确的单位作为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并于3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报送我局造林司。我局将组织审查并确定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林业实际,制定详细的森林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各省级单位也要据此抓好一批本地的森林经营试点单位。
五、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