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并把林业作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明确提出了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的任务。为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我局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经营是提高林业建设质量效益的根本措施,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功能的主要途径,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的重点是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对于探索与现代林业建设及林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技术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现代林业建设目标具有深远意义;对于加强中幼龄林抚育、推进低效林改造进程,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森林质量效益具有现实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试点期限和主要目标
森林经营试点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实践中勇于创新森林经营的技术模式和管理制度;坚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把建设现代林业的理论与方法贯穿于试点工作全过程;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分别探索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技术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森林经营主体的意愿。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期限3年。通过开展森林经营试点,探索与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规程;探索建立与现代林业建设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规章制度;探索新形势下切实可行的森林经营投入模式;为政府制定森林经营补贴政策提供依据,建成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单位,辐射带动全国森林经营工作。
三、森林经营试点的内容
针对我国森林经营现状和影响森林经营工作顺利开展的制约因素,森林经营试点工作以如下内容为重点:
(一) 试验并确定不同区域、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林龄阶段、不同自然条件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造林、抚育、改造、更新等技术模式,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技术规程,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森林经营新成果、新技术,组装配套科技成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提高森林经营科技含量,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