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
(第109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步、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教育部部长 周济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文化部部长 蔡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