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做到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鼓励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网络优势,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要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继续推广银(社)团贷款以及业务代理,发挥金融合力支持作用。
五、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方式
对规模较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提供代理或流动上门服务。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提高服务便利度。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题,创新服务方式。要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贷款需求急的特点,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动态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出的贷款申请,要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和审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社服务,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六、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