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2009年上半年,要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道,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要以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稳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千家万户,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的优势,探索实施信贷管理批量化操作的有效形式,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实现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产品优势,全面把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发展水平以及其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加强市场细分,提高支持发展的精细化水平。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做到扶持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
四、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