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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银监发[2009]1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是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提高农户市场谈判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受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欢迎,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育水平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质)押财产不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不系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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