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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通知
(2009年4月13日 国质检检函[2009]16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25号),总局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为便于各直属局准确掌握《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的精神,保证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目的
  装运前检验是《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开展装运前检验的目的是保证出口工业产品的符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制止欺诈行为,防止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以下称贸易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口假冒伪劣产品,避免个别产品质量纠纷影响中埃经贸关系大局。
  二、受理报检的范围
  各局根据贸易公司或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各局应根据现行检验管理规定将出口法定检验和装运前检验工作统一办理,避免重复报检、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对通过第三国转口到埃及的集装箱整箱出口产品,如果贸易公司或生产企业提出检验和签证要求,各局应予办理。
  三、检验和监管内容
  出口埃及产品装运前需批批检验,批批签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验、安全和卫生项目检测、核价和监装等内容,其中外观检验、核价和监装要求与出口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要求相同。
  《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要求根据埃及标准实施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很多埃及标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等同或等效。埃及部分强制性标准根据国际标准提出了安全卫生限量标准,对于埃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项目,各局应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开展实验室检测。
  落实批批监装和核价有困难的直属局,可按照国家和总局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作为协检单位,在直属局统一监管下为出口企业提供监装、核价等相关服务。协检单位不得向出口企业收取检验费,2009年向协检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直属局在部门预算检验检疫专项业务费项目中列支并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今后年度的协检费通过预算解决。各局应与协检单位签署委托协议并向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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