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
(第37号)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5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河流域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的管理,维护河口的行洪、排涝和纳潮等功能,保障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安全,促进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以下称三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洪排涝畅通,维护潮汐吞吐,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三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永定新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是三河口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港区建设、航道整治、滩涂开发、铁路、公路、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当与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三河口规划治导线是三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除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
整治河口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