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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十二)建立信访督查工作机制。为确保卫生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要建立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筛选出拟督办的信访问题清单,安排卫生信访督查专员进行督查督办,限期解决。积极探索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督查督办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和重点卫生信访案件。要把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和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走下去”督查、“请上来”约谈等形式,对信访工作薄弱、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由督查专员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建立疑难信访案件专家劝导和医患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采取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办理信访事项。要着力推进多元、统筹的医患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的建设,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处理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的主要依靠力量,努力将医患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十四)建立卫生信访工作效能评价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纳入卫生工作绩效评估。要定期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通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案,将信访问题的办结率、重访率、越级上访、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等作为重点考核评价指标,把领导责任制、“一岗双责”制、信访问题矛盾排查化解、信访信息汇集和信访督查等工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切实把评价和问责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调整任用的依据。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信访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因不负责任引发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突出卫生信访工作重点,加强基层卫生信访工作
  (十五)着力解决卫生信访突出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巩固和发展已有的突出卫生信访问题解决模式,通过联合接访、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等工作,解决好目前群众反映强烈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不得随意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注意研究群众的合理诉求,加紧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解决问题创造必要条件。
  (十六)建立卫生信访问题分类处理机制。各级卫生信访部门要区分实名和匿名、初信初访和重复信访、反映问题和批评建议等不同信访情况,分别明确办理方式和时限要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问题的解决,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对长期积累、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加大交办、督办和通报的力度,努力减少存量。对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综合协调机制和督办、会办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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