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进行了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三个方案”的具体要求,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等各项工作,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严格主体准入,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权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以“四个统一”为指导,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促进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把促进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检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责能力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贯彻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参与开展“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作用,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各类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对依法应取得前置许可文件而未取得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
(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必须经前置许可开展生产经营的,凭前置许可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对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责令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无法重新办理的,责令变更相关经营范围;对未经前置许可擅自开展许可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配合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