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5号)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工商总局局长 周伯华
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邵明立
二○○九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
《广告法》;
(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