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分类规划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分类指导,分别制定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配置要求。
(三)坚持阶梯配置的原则。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注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成本效果,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引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合理配置适宜机型的大型医用设备。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保障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和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统筹考虑改善存量设备利用和适度新增配置,统筹协调发展高精尖技术与保障基础医疗的关系,统筹处理医疗机构局部利益和卫生事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规划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各类性质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按照配置规划要求,统筹规划,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本周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期限为2009年-2011年。
四、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在对总结、分析、评价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二)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原则。各地要结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明确规划编制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三)规划总量和配置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有效健康需求,科学测算,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总量和配置标准,注意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分类指导。
配置标准应充分考虑现有配置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区域新增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当地同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的80%。
(四)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