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按规定管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铁路资金。依法承担铁路运价管理有关工作。
(六)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维护铁路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拟订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规程,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依法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和治安保卫工作。
(十)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应急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铁路卫生防疫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铁路卫生监督。
(十二)负责铁路外事、国际经济交流合作和国际联运工作,管理铁路涉及港澳台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铁道部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电、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值班、新闻发布、应急管理,机关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
(二)政策法规司。
承担铁路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组织起草铁路行业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建议,组织指导铁路深化改革工作;承担铁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铁路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国家铁路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发展计划司。
拟订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编制国家铁路年度计划;承担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国家铁路利用外资等有关工作;承担铁路国防动员、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国家铁路财务、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及清算规章;承担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铁路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铁路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五)科学技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