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正部级),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了解香港、澳门的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联系。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澳门有关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实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五)负责指导和管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参与拟订对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有关管理的政策,参与内地企业和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
(七)对中央驻香港、澳门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秘书行政司。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和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工作。
(二)综合司。
承办中央对港澳重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三)政研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