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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电信监管部门按照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对网络架构保护措施进行抽测。经抽测,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由电信监管部门督促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 电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企业秘密,在监督、检查或检测过程中,不得干扰电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电信设施的防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成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时限提交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网络运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电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或者未制定网络运行维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网络运行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练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未同时考虑网络运行安全设施建设的;

  (六)未执行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的;

  (七)对电信设备、传输线路的代维企业管理不力,引发网络运行事故的;

  (八)发生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或者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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