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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09年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防治知识;

  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4.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5.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2009年4月24日至5月1日。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健康·和谐。

  (四)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五)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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