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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5、影响互联网业务正常运营、影响用户正常访问互联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异常情况。
  6、本单位网内漏洞等网络安全隐患及处置情况。
  7、本单位网内发生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流量异常事件情况。
  8、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病毒等恶意代码传播情况。
  9、本单位网内路由系统出现的路由劫持情况(路由劫持指若同一IP地址前缀有多个自治系统为宣告者,且自治系统之间无隶属关系或未得到该IP地址前缀的授权,则判定为域间路由劫持)。
  10、本单位垃圾邮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情况。
  11、获知的由本单位提供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用户内部发生的网络安全异常情况。
  1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
  1、本单位域名系统解析服务异常等情况,包括系统稳定性、解析成功率、响应时间、解析数据和数据库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
  2、网页挂马、网络仿冒、域名劫持等网络安全事件。
  3、域名系统相关的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4、可疑域名或域名注册行为等情况。
  5、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IDC、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IDC:
  (1)IDC网络出口链路中断或拥塞。
  (2)由IDC提供服务的网站或托管主机感染病毒、木马和僵尸恶意代码,或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网络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2、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网络接入链路中断或拥塞。
  (2)系统瘫痪、遭到入侵或控制、应用服务中断等。
  (3)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等。
  (4)垃圾邮件发现和处置情况。
  (5)系统感染恶意代码情况。
  (6)网页篡改、网络仿冒等情况。
  (7)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四)中国互联网协会
  1、垃圾邮件相关情况。
  2、互联网用户反映的影响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网络安全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五)CNCERT
  1、本单位自主监测到的信息。
  2、各信息报送单位报送的信息。
  3、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单位等渠道获得的信息。
  4、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六)通信管理局
  1、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或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
  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附件二:
信息分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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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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