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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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