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江苏等有关省(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财监[2009]11号)
财政部驻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农改〔2008〕21号)等有关规定,为客观、准确地评估各地农村“普九”化债任务完成情况,财政部决定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2009年2月底前已完成农村“普九”化债任务的省份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本次考核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被考核验收地区化债责任书所规定的化债任务完成情况,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承担的化债补助资金筹措、管理和支付等情况,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化债日常管理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考核验收对象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各专员办在进行考核验收时,要根据各地债务规模、偿债资金筹措等情况选择重点县(市、区)进行,原则上内蒙古和江苏各考核验收12个县(市、区),宁夏考核验收6个县(市、区);为使考核验收对象更具代表性,至少要覆盖4个地级市。每个县(市、区)的考核验收面应不低于债权人总数的30%。
本次考核验收从2009年4月上旬开始,6月上旬前结束。
二、考核验收的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
(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
(三)《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