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变更、撤销或者延期申请需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编号( )
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 年)
委托方: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受托方: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标准名称:
标准研制类别(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研制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项目内容(由受托方填写)
参加标准项目人员情况
研 制
人 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职务
| 专业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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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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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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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手机:
(一)研制本标准的实际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国外)、国内标准情况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项目研究内容(如拟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对其依据进行补充论证的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四)研究进度和最终提出送审稿时间(按年月顺序填写)。
(五)如有自筹经费,说明筹集途经和所获经费总额。
二、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
(一)及时向受托方提供研制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委托方及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权查阅受托方的委托项目经费支出财务账簿。
(三)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
(四)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委托方所有。
受托方:
(一)应如实填写协议书。
(二)组织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卫生标准(修)订工作,按期提交送审稿,并同时提交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三)配合委托方及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查阅项目经费支出财务账簿,接受委托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及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四)有将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及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五)按照《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卫生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经费支出的标准应当符合“经费预算明细”。应当具备完善措施,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转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须保证专款专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受托方制(修)订卫生标准未通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评审的,应当根据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七)项目完成后,受托方向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交经费支出决算报告。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要向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如需终止,在提交申请时附经费支出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