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委员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卫生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反馈秘书处。
委员应当在《卫生标准送审稿函审单》中明确表明审查意见。委员未回复意见或者未明确表明审查意见的,由秘书处记录在案,换届时不再连任。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对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卫生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进行汇总,整理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第三十二条 卫生标准需经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未通过审查的卫生标准,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卫生标准,秘书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标准第一起草人。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当在30日内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卫生标准报批稿。
第六章 卫生标准报批稿的上报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卫生标准报批材料后30日内,完成对报批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清晰、规范;
(二)审查意见是否落实;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通过后,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当在签署单上签字,连同卫生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纸版和电子版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当附有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英文摘要。
第三十五条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应当配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卫生标准的审核、复核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3日发布的《
卫生标准审查规范》同时废止。
《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及其他卫生标准管理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初 审 意 见 表
一、送审材料完整性(卫生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检验方法标准的验证报告)(在相应的项目后划“√”)
审查意见:完整( )
不完整(),应补充
二、送审材料的规范性(在相应的项目后划“√”)
(一)送审稿符合卫生标准制修订委托协议书的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二)送审稿格式、文字应符合卫生标准起草有关格式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三)编制说明内容齐全性。
符合() 不符合(),需补充
(四)征求意见范围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需再征求
(五) 标准起草人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所提意见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符合() 不符合()
(六)是否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提交() 未提交()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年 月 日
卫生标准审查意见表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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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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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在相应的项目后划“√”)
同意报批 ○
修改后函审 ○ 修改后会审 ○
修改后报批 ○
推 荐 性 ○ 强 制 性 ○ (条款: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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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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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范卫生标准起草工作,保证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