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度安排与基本要求
4月底前,各省确定试点单位。试点所在县(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试点目标、内容、步骤、项目情况、资金来源、政策措施以及检查验收的工作计划等。试点工作方案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备案。
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试点调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试点规划审查和试点调研。调研报告内容包括所选试点村镇经济社会概况、试点村镇基础设施和农房等建设情况、建设资金来源、规划工程项目库及其实施等,以及地方通过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方面的实践、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调研报告6月底前报部。
8-12月,按规划组织实施。
12月底前,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
四、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部省共同指导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试点,同时也是省、地(市)、县的试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和协调。
试点所在县(市)政府要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指导规划实施。试点所在县(市)要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落实试点工作。
试点所在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健全工程项目带动规划一体化实施试点工作机制。试点所在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的持续跟踪研究,定期对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一体化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改完善试点工作的建议,推动试点自我完善。
(三)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财政要支持试点规划编制,多方筹措试点建设项目实施资金。村镇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落实,优先用于试点村镇的项目建设,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村镇规划建设。
(四)建立联系、汇报、奖惩等试点工作制度。试点所在县(市)要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