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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22、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
  23、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再审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其申请参加诉讼的,变更其为再审申请人;
  (2)再审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为再审被申请人;
  (3)再审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未申请参加诉讼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4)再审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2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25、经审查,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一般应由上一级法院再审。
  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2)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3)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4)当事人不方便到上一级法院诉讼的;
  (5)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26、下列案件,不应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起再审的;
  (2)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提起再审的;
  (3)原判决、裁定系根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
  (4)再审申请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
  (5)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27、再审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及制作日期;
  (3)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对于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分析;
  (5)裁定主文。
  裁定由合议庭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8、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29、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调卷期间、鉴定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审查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30、本工作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申请再审案件,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附: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为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增强诉讼文书的实用性和说理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拟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共十一种,编“民申字”号(不服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编“民再申字”号),并明确各类文书内容要求,文书格式仍按现有规定执行。请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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