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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鉴定方法
  5.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或其授权部门推荐的已经通过确认的方法。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当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自制非标准方法的确认应遵照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
  5.3.5 鉴定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6当利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对鉴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配备鉴定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者错误操作、或者显示的结果可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果可能应当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鉴定所造成的影响。
  5.4.3 确需使用外部组织的设备实施鉴定时,应当限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的必备设备外的设备,并且应当保证其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上述仪器设备的校准及技术状态负责,在使用该设备进行鉴定之前应当验证其符合准则要求,并保存验证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当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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